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2382號
PCDV,107,司促,32382,20190131,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2382號
債 權 人 桃園市復興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葉國崇 
債 務 人 徐季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與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