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2106號
PCDV,107,司促,32106,2019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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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2106號
債 權 人 鄭達人 
債 務 人 黃志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捌萬壹仟肆佰玖
  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債權人其餘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
  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
  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本件所請求之金錢債權,依所請求之原因事實可知,債權人
  與債務人間均為第三人理想策略顧問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
  ,其分擔義務即應依民法第280 條之規定定之,本件債權人
  既自行陳報稱與債務人間並未就保證責任分擔比例為約定,
  或有民法第280 條但書規定發生,是依該條規定,債務人與
  債權人間,就本件主債務人未清償所應負之保證債務,應平
  均分擔,債權人僅得主張債務人負一半之責任即新台幣陸拾
  捌萬壹仟肆佰玖拾壹元,逾此部分,即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
  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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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理想策略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