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1930號
PCDV,107,司促,31930,20190114,3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1930號
債 權 人 戴翊庭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金池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 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 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 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 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 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 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金池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 民國107 年11月19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㈠提出被繼 承人簡芳雀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㈡如 被繼承人簡芳雀仍有其他繼承人,請提出全體繼承人所為之 遺產分割協議書,並有約定系爭債權由債權人單獨繼承,否 則應由全體繼承人為債權人提出聲請㈢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載明利息、遲延利息均「無」,則本件請求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利息之依據?債權人已於107 年11月27日收受該 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 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