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1858號
債 權 人 水事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卉妮
債 務 人 邱韋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仟陸佰貳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