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1858號
PCDV,107,司促,31858,2019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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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1858號
債 權 人 水事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卉妮 


債 務 人 邱韋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仟陸佰貳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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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