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1061號
債 權 人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
債 務 人 嘉鑫牙體技術所
法定代理人 陳嘉信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 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 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 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 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 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 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 國107年11月5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一、債務人 有如請求原因所示未依約給付服務費致違約之釋明。二、債 務人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登記資料 。」,債權人已於107年11月7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 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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