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0209號
PCDV,107,司促,30209,2019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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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020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宋貴祥 (即簡立生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鄧宋順英 (即簡立生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簡秋香 (即簡立生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壹萬零
  壹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點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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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