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020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宋貴祥 (即簡立生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鄧宋順英 (即簡立生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簡秋香 (即簡立生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壹萬零
壹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點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