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9467號
債 權 人 蕭昭發
代 理 人 林聖鈞律師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鳳鑾即呂燁濱之繼承人、呂坤豪即呂
燁濱之繼承人、呂冠霖即呂燁濱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鳳鑾即呂燁濱之繼承人、呂坤豪 即呂燁濱之繼承人、呂冠霖即呂燁濱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 惟查債務人等已於民國107 年10月26日聲明拋棄繼承,經本 院107 年度司繼字第3071號准予備查在案,此有本院前開案 號拋棄繼承卷影本附卷可稽,則債權人以吳鳳鑾、呂坤豪及 呂冠霖係呂燁濱之繼承人,應繼承系爭債務為由而請求清償 ,自屬無據,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