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47號原 告 王品茜 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律師複代理 人 陳安安律師被 告 吳亞璟 被 告 楊繕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3月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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