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847號
PCDV,106,訴,3847,20190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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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47號
原   告 王品茜 
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律師
複代理 人 陳安安律師
被   告 吳亞璟 

被   告 楊繕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3月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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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