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及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788號
PCDV,106,訴,3788,2019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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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88號
上 訴 人 國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上訴人 鋒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及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
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4萬2,56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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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鋒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