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39號
上 訴 人 吳炳輝
吳欣蒼
蔡馨樂
送達代收人 陳郁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秦綾謙間因106年度訴字第3739號請求履
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
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