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39號原 告即 反訴被 告 劉亭蘭 莊如樺 蘇郁婷 杜浚禾 林妤恩 李翊暄 劉建志 陳玫秀 黃偉傑 李文智 歐懿慧 賴昱樺 温家僑 曾泰航 鞠漢橋 孫玉貞 林曜璋 林琬婷 魏崇軒 陳筱尹(原名:陳伊瑩) 梁哲維 張嘉伶 李惠娟 游巧真 李佳翰 吳冠廷 葉秝芸 共 同訴 訟代理 人 李承書律師被 告即 反訴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代理 人 沈文斌 訴 訟代理 人 陳立為 被 告即 反訴原 告 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翁一緯 法 定代理 人 陳永祥 已遷出國外 吳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習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140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 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 於民國106 年11月23日裁定命在該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終結 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140號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40號事件卷宗可稽。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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