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758號
PCDV,106,訴,2758,2019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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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58號
上 訴 人 林龍財

訴訟代理人 廖志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6年度
訴字第275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壹仟
柒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肆拾捌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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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