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530號
PCDV,106,訴,1530,2019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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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30號
上 訴 人 黃圳民 

被 上訴 人 呂伊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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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