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30號
上 訴 人 黃圳民
被 上訴 人 呂伊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