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48號原 告 徐文松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被 告 鄭余焜 詹玉玲 詹玉嬋 詹培傑 詹玉津 詹玉如 徐謝菊 徐榮泰 徐光輝 徐千田 徐宗德 徐美汝 徐美蘭 徐鈴秀 徐鈴惠 徐立真 楊玉秀 楊仙童 徐瑞魚 徐嘉進 徐挺榮 徐玲玲 徐桂芬 徐文明 徐文濱 卓進男 林卓瑞霞 卓進昇 卓進修 卓泳翔 歐賢宗 徐永連 徐俊明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徐盧阿燕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徐李氏甚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鄭文暐 蕭吉翎 王子芳 被 告 徐黃雪 徐千祐 徐晨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徐國添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應予刪除。原判決正本附表欄中關於「徐光輝應有部分18分之1」記載,應更正為「徐光輝應有部分12分之1」。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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