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72號
原 告 冠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虞國成
訴訟代理人 羅凱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伍徹輿律師
被 告 頌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曾色文
被 告
兼
訴訟代理人 鍾銘益
被 告 吳明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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