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6年度建字第10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1萬61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萬93
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50萬9304元,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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