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6年度,56號
PCDV,106,司執消債清,56,2019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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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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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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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 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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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 債務人 柯陳川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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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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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賀華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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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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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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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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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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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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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如附表所示財產返還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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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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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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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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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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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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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柯陳川經本院民事庭以106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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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清字第43號裁定自民國106年6月1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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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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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憑。次查,債務人名下有如附表所示因繼承所得之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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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計29筆,其餘僅有無變價實益之存款新臺幣(下同)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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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此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附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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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債務人部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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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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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8月10日陳報狀、三重二重埔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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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存摺封面及明細在卷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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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查,債務人名下如附表所示因繼承所得之不動產29筆,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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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122條規定,如認清算財團之財產有變價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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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管理人應依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辦理;本院於107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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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依法召集債權人會議,當日債務人未到庭,債權人僅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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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會,依本條例第120條第1項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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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債權人會議未達法定表決門檻,是當日債權人會議並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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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成決議,本院有下列理由認為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不予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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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返還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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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㈠債務人因繼承所得之不動產位於新北市貢寮區,其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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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應有部分,各筆均為150分之4,以公告現值計算,價值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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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為附表編號28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洋段卯澳小段第111-7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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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價值309元【計算式:29平方公尺×150分之4×公告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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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值400元=309元】,價值最高者為附表編號22新北市貢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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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田寮洋段卯澳小段99地號,價值亦僅有31,565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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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3288平方公尺×150分之4×公告現值360元=31,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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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各該筆不動產均為應有部分,是否得順利變價,尚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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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論,是就財團費用之墊付雖為優先分配,惟能否得以變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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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受償無法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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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㈡就不動產之變價,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監督人管理人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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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付參考標準表編號5,關於管理人收受清算財團、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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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或變賣,法院依管理人從事職務之內容數量、所從事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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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繁簡之程度,於15,000元至25,000元酌定管理人之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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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清算財團之變價,除管理人之報酬、不動產之指界(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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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人員之差旅費)、不動產之鑑價費用、依土地法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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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1規定關於優先承買人共有人之調查(不動產第一類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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謄本含全部共有人、共有人之戶籍謄本調閱之規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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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送達(含拍賣時之通知及拍定後之通知)均須費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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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本條例第1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規定之財團費用,依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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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第108條、第109條規定屬優先債權,得隨時由清算財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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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之。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程序時,法院曾定期命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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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納郵務送達費1,700元,惟該筆郵務送達費用顯然不足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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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前開財團費用,本院遂於107年10月23日以新北院輝106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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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消債清凌消字第56號函詢關於清算財團之變價,債務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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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預納財團費用,債務人陳報無力預納,此有107年10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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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陳報狀可稽。另本院依本條例第121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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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101條即債務人資產表之書面通知各債權人,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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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具狀來函表示以「該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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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以公告現值估算,價值顯低而無變價拍賣實益」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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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於債權人會議之會後,另以107年10月23日新北院輝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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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執消債清凌消字第56號函詢各債權人是否願依到庭與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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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意見,依債權比例墊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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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財團費用,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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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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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表示同意墊付,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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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表示同意墊付,本院即於107年12月6日以函文詢問滙誠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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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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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同意代台灣金聯資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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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股份有限公司墊付財團費用,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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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具狀表示應由債權比例共同負擔財團費用,滙誠第一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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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則具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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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不同意代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墊付財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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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是就本件清算財團費用之墊付,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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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佔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28.98%)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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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即無人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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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㈢現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務上,關於不動產之變價,係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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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變價,本院於108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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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4日電詢該公司負責拍賣事宜之林衍祥襄理,其明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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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目前政策決議為不代墊清算程序之財團費用,此有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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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4日電話記錄可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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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綜上,堪認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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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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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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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復經本院以107年10月23日新北院輝106司執消債清凌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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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第56號函詢,依本條例第129條第2項規定請債權人等就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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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清算一事表示意見,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28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29
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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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31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32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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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司執消債清字000056號財產所有人:柯陳川編土    地    坐    落面 積權 利最低拍賣價格號範 圍(新臺幣元)
縣 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
1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洋卯澳69567150分之4



備考公告土地現值400元/平方公尺
2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洋卯澳107247150分之4備考公告土地現值360元/平方公尺
3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洋卯澳107-1718150分之4備考公告土地現值400元/平方公尺
4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洋卯澳111-1561150分之4備考公告土地現值400元/平方公尺
5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洋卯澳70364150分之4備考公告土地現值400元/平方公尺
6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洋卯澳7139150分之4備考公告土地現值400元/平方公尺
7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洋卯澳721214150分之4備考公告土地現值360元/平方公尺
8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洋卯澳72-1406150分之4備考公告土地現值400元/平方公尺
9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洋卯澳731794150分之4備考公告土地現值360元/平方公尺
10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洋卯澳73-4543150分之4備考公告土地現值360元/平方公尺
11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洋卯澳75281150分之4備考公告土地現值360元/平方公尺
12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洋卯澳77252150分之4備考公告土地現值360元/平方公尺
13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洋卯澳783176150分之4備考公告土地現值360元/平方公尺
14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洋卯澳79310150分之4備考公告土地現值360元/平方公尺
15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洋卯澳82354150分之4備考公告土地現值360元/平方公尺
16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洋卯澳831101150分之4備考公告土地現值360元/平方公尺
17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洋卯澳83-178150分之4備考公告土地現值360元/平方公尺
18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洋卯澳83-233150分之4第四頁(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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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公告土地現值360元/平方公尺
19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洋卯澳85824150分之4備考公告土地現值360元/平方公尺
20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洋卯澳95436150分之4



備考公告土地現值360元/平方公尺
21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洋卯澳98572150分之4備考公告土地現值360元/平方公尺
22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洋卯澳993288150分之4備考公告土地現值360元/平方公尺
23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洋卯澳1009772150分之4備考公告土地現值360元/平方公尺
24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洋卯澳101-11212150分之4備考公告土地現值360元/平方公尺
25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洋卯澳101-297150分之4備考公告土地現值360元/平方公尺
26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洋卯澳10568150分之4備考公告土地現值360元/平方公尺
27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洋卯澳111-684150分之4備考公告土地現值400元/平方公尺
28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洋卯澳111-729150分之4備考公告土地現值400元/平方公尺
29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洋卯澳1121722150分之4備考公告土地現值400元/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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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