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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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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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 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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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債務人方淑芬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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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鍾欣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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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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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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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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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逾越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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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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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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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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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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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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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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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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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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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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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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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年6月15日以106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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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更字第12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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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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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7,700元,共計6年即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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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總清償金額為554,400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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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總額3,408,036元之16.27%;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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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債權本金1,311,165元之42.28%。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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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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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55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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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而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186,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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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496,872元後,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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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可處分所得。另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時,名下別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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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6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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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第三人保誠人壽保險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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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函(該保單無解約金)與債務人所提出之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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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等在卷可參。從而,本件無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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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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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應足資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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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又債務人目前任職於皇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係有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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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且其於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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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期間估列每月收入為26,560元(係按106年7月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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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6月薪資平均計算),有薪資條、薪資轉帳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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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卷可佐,應堪信為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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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債務人目前居住於新北市中和區,而債務人於更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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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履行期間所列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係以個人月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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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14,979元,加計分攤母親扶養費每月3,000元,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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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17,979元,本院參酌內政部公布之歷年最低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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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覽表,107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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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85元(按此最低生活標準之計算並未包含勞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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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健保、勞退金及稅賦等項);而本院審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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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所提列之每月必要生活費,包含膳食費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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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交通費200元、日常生活支出1,000元、行動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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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1,218元、勞健保費1,911元、職業工會年費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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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及分擔房租4,500元,本院審酌目前社會經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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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物價等因素,應認債務人並無過度浪費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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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列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尚屬合理。至於分擔母親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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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費每月3,000元部分,債務人之母現年65歲,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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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收入,其子女即扶養義務人計有三名,本院認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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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每月支出扶養費用3,000元,尚屬合理。
第二頁1
(四)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收入為26,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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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每月所列之必要生活支出17,979元後,尚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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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1元,而其提出7,700元用於更生方案還款之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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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1第1項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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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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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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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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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依前開規定,則本件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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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還款總額僅須達45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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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計算式:(26,560元-17,979元)×72期×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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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266元】,即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依本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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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觀之,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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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還款總額已達554,400元,揆諸前揭規定,可認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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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人已盡清償之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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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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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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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且檢視債務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亦無法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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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其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依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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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可認本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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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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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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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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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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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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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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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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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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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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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30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31
官提出異議。32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33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第三頁1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方淑芬之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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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54,400元。2.總清償比例:16.27%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5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7,7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
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0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3.81%
每期分配金額:293元
0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1.05%
每期分配金額:851元
03、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5.34%
每期分配金額:411元
04、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2%
每期分配金額:93元
0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9.76%
每期分配金額:752元
06、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頁(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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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比率:4.4%
每期分配金額:339元
07、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2.74%
每期分配金額:211元
08、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2.14%
每期分配金額:935元
0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9.43%
每期分配金額:726元
10、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債權比率:38.61%
每期分配金額:2,973元
11、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債權比率:1.5%
每期分配金額:116元
參、補充說明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取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債權人所提供之還款方式或匯款帳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第五頁1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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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第六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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