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138號
PCDV,106,勞訴,138,20190124,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全祥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蘇美雲 


被 上訴人 武玉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
下同)859,57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1/1頁


參考資料
全祥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