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洪靜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勝村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12月14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
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上訴,其第二審訴訟標的
金額應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亦即新臺幣(下同)6,665,00
0 元定之,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
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549元。茲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