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衡壎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衡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衡壎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1 年2 月,於民國106 年5 月23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 執行中,於108 年1 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 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80 151804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 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麗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