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303號
PCDM,108,聲,303,2019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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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明正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8年度執聲付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明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明正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4 年9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3 月17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1 月19日(聲請書誤載為190 日,應 予更正)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 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㈠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130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㈡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 4 年度審簡字第53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㈢因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809 號 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11月(共2 罪)、7 月、4 月, 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㈣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1625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㈤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15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㈥因竊盜 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29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 月確定,上開㈠至㈣、㈥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 105 年度聲字第235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4 月確定, 乃於104 年3 月17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諸刑,嗣經法務部核 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8 年12月1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 條例縮短刑期日數9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8 年 9 月15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 月19日法授矯 字第1080150903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 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各1 份為憑。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 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洪任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奎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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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