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88號
PCDM,108,聲,288,2019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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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秋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秋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郭秋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 年9 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 12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1 月19日核准假釋 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 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4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4 月 確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 字第5826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100 年12月17日入監 執行,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 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80151807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 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 釋日期及文號:108 年1 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801518070 號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 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陳佳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家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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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