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德敏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
聲付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德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德敏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合計刑期3 年3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7 月5 日( 聲請書誤載為「105 年7 月2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 於108 年1 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 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幼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惠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