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08號
PCDM,108,聲,208,2019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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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偉翔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偉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偉翔因搶奪等案件,經裁定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於民國106年3月13日送監執行,嗣 經法務部於108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偉翔前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 訴字第16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4月、5月、3月,其中 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毒品案件 ,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13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 4月確定。前揭2案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81號裁定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於106年3月13日入監執行上開罪 刑,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6月12日,經縮刑52日後,刑期 終結日期為108年4月21日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 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卓怡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慧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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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