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33號
PCDM,108,聲,133,2019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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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彥州


具 保 人 林麗鶯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
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麗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麗鶯因受刑人陳彥州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出 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5刑保字 第168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 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 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 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受刑人陳彥州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其住所 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 無著,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及內政部戶 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又被告迄今未 受羈押及在監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 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另檢察官亦曾按址通知 具保人通知被告到案執行,此亦有卷附通知書與送達具保人 之送達回證、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可稽。 從而,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 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趙悅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詩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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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