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簡字,88年度,4號
CHDV,88,簡,4,200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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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八十八年度促字第四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律師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
  複代 理 人 賴銘耀律師
  複代 理 人 甲○○
  複代 理 人 丙○○
  複代 理 人 乙○○
  複代 理 人 黃茂松律師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元及█████至清償日止
  按█████
  計算之█████,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何志通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十   日
~B書記官 林文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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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