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八十八年度促字第四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律師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
複代 理 人 賴銘耀律師
複代 理 人 甲○○
複代 理 人 丙○○
複代 理 人 乙○○
複代 理 人 黃茂松律師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元及█████至清償日止
按█████
計算之█████,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何志通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十 日
~B書記官 林文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