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8年度,31號
PCDM,108,審交易,31,2019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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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交易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鄒誌博



      杜亞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
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即告訴人鄒誌博於民國107年4月5日21 時25分前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 甲車)搭載告訴人盧倩楹,沿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往雙十路 方向行駛,行至同市區文化路雙十路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 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 照明、柏油路面且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 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前行,適有被告即告訴人 杜亞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乙車) 至上開地點,亦本應注意左偏繞越停等紅燈之前車及在停等 紅燈車陣中車間穿越,需注意左側來車及往來車輛,依當時 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亦疏未注意及此,由被告即 告訴人鄒誌博所騎乘機車之右方,並在停等紅燈之車縫間橫 向穿越向左行駛,兩車遂發生碰撞,致告訴人鄒誌博受有左 膝前十字韌帶斷裂之傷害;告訴人盧倩楹受有左側膝部擦傷 之初期照護;告訴人杜亞珍受有下背和骨盆挫傷之初期照護 、左側手部挫擦傷之初期照護等傷害。因認被告鄒誌博、杜 亞珍所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 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 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杜亞珍鄒誌博盧倩楹告訴被告鄒誌博、杜亞 珍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鄒誌博杜亞珍均涉犯刑 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依同法第287條前



段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杜亞珍鄒誌博盧倩 楹均具狀撤回告訴乙節,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證 ,揆諸首開法條及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毓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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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