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8年度,19號
PCDM,108,單聲沒,19,2019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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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
第3068號),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袋(驗餘淨重:零點壹伍捌捌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3068 號被告陳志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該署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白色結晶2袋(驗餘淨重0.1588公 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 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4月18日航藥鑑字 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佐(見107毒偵3068號卷第42 頁),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情。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 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 件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白色結晶2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有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徵諸前述,聲請 人所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違誤,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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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