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5331號
PCDM,107,聲,5331,2019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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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3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海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海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 示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前揭 裁判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附表編號1 至2 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已執行完畢,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 除之,附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毓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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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