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2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樸偉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8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樸偉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樸偉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9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10月 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樸偉耐㈠前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案件,經本 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233 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㈡又因 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859 號判處 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㈢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5 年度簡字第6375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㈣復因施用 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簡字第195 號判處有 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㈠㈡各罪,嗣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 第25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 月,受刑人乃於105 年 10月20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有期徒刑2 年1 月、4 月、4 月 ,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76日 ,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8 年4 月28日等情,有法務 部矯正署107 年1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701942861 號函及所 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 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博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嘉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