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89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何美慧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
速偵字第40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何美慧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2 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爰審 酌被告不思依循正軌賺取財物,反以竊盜方式,破壞社會治 安,所為誠屬不該;再酌以被告業已與告訴人周逸鴻達成和 解,並賠償新臺幣5,000 元,此有當事人和解書在卷可查( 見速偵卷第26頁),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 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被告犯罪所得之物,業已實 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據(見速偵卷第23 頁),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之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或 追徵,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育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4099號
被 告 林何美慧
女 6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巷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何美慧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7 年12月4 日10 時47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前,見四下無人注意 之際,徒手竊取周逸鴻所有置放在店內架上販售之外套1 件 (價值新臺幣250 元)得手後,未結帳即步出店外。嗣經店 員劉惠雯發現外套遭竊而將林何美慧攔下,報警處理。二、案經周逸鴻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林何美慧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周逸鴻、證人劉惠雯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 ,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和解書各1 份及現場照片4 張在卷 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檢 察 官 余佳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