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37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茂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
偵字第119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茂嘉犯如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四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四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應執行如附表二編號五所示之刑。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茂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 ,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附表一所示地點,趁店員未注意之 際,接續徒手從貨架上竊取附表一所示之人所管領之財物得 手後,藏置於隨身攜帶之包包內或手上未經結帳即離去。嗣 因全聯超市三重中正店多次遭林茂嘉行竊,早已有所提防, 見林茂嘉又於106 年4 月3 日8 時許進入全聯超市三重中正 店,特別留意其行蹤,為店員發現林茂嘉在附表一編號17之 時間竊取附表六所示財物後報警處理,為警當場扣得附表六 所示之物。
二、證據:
㈠、被告林茂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與證人即告訴人梁秀娟於警詢中之證訴。
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 物認領保管單各1 份。
㈣、台灣善美的股份有限公司分店廢棄單3 份、商品保存期限日 期表4 份。
㈤、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共12張、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0張。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附表一編號 1 至15及17分別所載時間,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 全聯超市及編號16所載時間,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全聯超市內,先後竊取上開物品之行為,乃係分別於各該 日基於單一之竊盜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地實施,各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 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論以接續 犯之一罪」。再被告上開17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思以正當管道獲取所需 財物,僅因一己私慾,竟漠視法令禁制,先後多次恣意竊取 他人財物據為己有,其行為對社會經濟秩序及他人財產安全 之危害顯非輕微,亦徵其法治觀念殊有偏差,衡其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情節及先後所竊得之財物價值、智識程度 、經濟狀況、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編號 一至四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併 定如附表二編號五所示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
㈢、另查被告於附表三至七所示竊得之物品,其中附表三至五所 竊得之物品,因未扣案,亦未合法發還告訴人梁秀娟、被害 人李煌吉,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 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附 表六、七所示,被告竊得之物品,業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 梁秀娟,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份可據(見偵字第11905 號卷 第25至26頁),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 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51條第7 款,刑法施行 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李巧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昇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附表一:
┌──┬─────┬───────────┬────────┐
│編號│告訴人 │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
│ │ │ │ │
├──┼─────┼───────────┼────────┤
│1 │梁秀娟 │107 年3 月13日8 時43分│新北市三重區中正│
│ │ │ │北路592 號全聯超│
├──┼─────┼───────────┤市 │
│2 │梁秀娟 │107 年3 月15日8 時16分│ │
│ │ │ │ │
├──┼─────┼───────────┤ │
│3 │梁秀娟 │107 年3 月17日8 時35分│ │
│ │ │ │ │
├──┼─────┼───────────┤ │
│4 │梁秀娟 │107 年3 月18日8 時12分│ │
│ │ │ │ │
├──┼─────┼───────────┤ │
│5 │梁秀娟 │107 年3 月19日8 時42分│ │
│ │ │ │ │
├──┼─────┼───────────┤ │
│6 │梁秀娟 │107 年3 月20日8 時10分│ │
│ │ │ │ │
├──┼─────┼───────────┤ │
│7 │梁秀娟 │107 年3 月22日8 時0 分│ │
│ │ │ │ │
├──┼─────┼───────────┤ │
│8 │梁秀娟 │107 年3 月23日8 時11分│ │
│ │ │ │ │
├──┼─────┼───────────┤ │
│9 │梁秀娟 │107 年3 月24日8 時29分│ │
│ │ │ │ │
├──┼─────┼───────────┤ │
│10 │梁秀娟 │107 年3 月25日8 時6 分│ │
│ │ │ │ │
├──┼─────┼───────────┤ │
│11 │梁秀娟 │107 年3 月26日8 時11分│ │
│ │ │ │ │
├──┼─────┼───────────┤ │
│12 │梁秀娟 │107 年3 月27日8 時5 分│ │
│ │ │ │ │
├──┼─────┼───────────┤ │
│13 │梁秀娟 │107 年3 月28日8 時54分│ │
│ │ │ │ │
├──┼─────┼───────────┤ │
│14 │梁秀娟 │107 年3 月29日9 時14分│ │
│ │ │ │ │
├──┼─────┼───────────┼────────┤
│15 │梁秀娟 │107 年3 月30日8 時57分│新北市三重區中正│
│ │ │ │北路592 號全聯超│
│ │ │ │市 │
├──┼─────┼───────────┼────────┤
│16 │ 李煌吉 │107 年4 月1 日8 時30分│新北市蘆洲區中山│
│ │(被害人)│ │一路228 號全聯超│
│ │ │ │市 │
├──┼─────┼───────────┼────────┤
│17 │梁秀娟 │107 年4 月3 日9 時0 分│新北市三重區中正│
│ │ │ │北路592 號全聯超│
│ │ │ │市 │
└──┴─────┴───────────┴────────┘
附表二:
┌──┬───────────┬─────────────────┐
│編號│ 犯罪事實 │ 宣告刑 │
├──┼───────────┼─────────────────┤
│ 一 │如附表一編號1 至14所載│林茂嘉犯竊盜罪,共拾肆罪,各處罰金│
│ │ │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 二 │如附表一編號15所載 │林茂嘉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 │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四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三 │如附表一編號16所載 │林茂嘉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
│ │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五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四 │如附表一編號17所載 │林茂嘉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 │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
│ │ │ │
├──┼───────────┴─────────────────┤
│ 五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三至五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附表三:
┌────┬─────────────────────────────┬────┐
│犯罪時間│ 物品名稱及數量 │ 備註 │
├────┼─────────────────────────────┼────┤
│如附表編│小白菜壹包、青蔥肆包、善美的有機A 菜貳包、善美的有機黑葉白│告訴人梁│
│號1 至14│菜貳包、大黃瓜參條、冬瓜壹個、青木瓜壹個、青花菜貳粒、西洋│秀娟所管│
│所示時間│芹菜壹支、蘿蔔貳條、進口洋蔥捌粒、紅鑽紅蘿蔔捌條、乾薑陸袋│領之物品│
│ │、白刺蝦參盒、水豆腐參盒、冷藏澳洲穀飼牛梅花牛排貳盒、豬小│ │
│ │里肌肉塊參盒、豬小排伍盒、豬五花肉條(帶皮)貳盒、豬後腿肉│ │
│ │塊貳盒、豬梅花炒肉片貳盒、豬梅花炒肉絲貳盒、豬里肌炒肉片參│ │
│ │盒、豬梅花火鍋/ 薄切肉片貳盒、雲林土雞切塊壹盒、雞棒腿切塊│ │
│ │貳盒、雞二節翅參盒、雞里肌肉貳盒、豬肩排骨(熬湯用)參盒、│ │
│ │豬背骨(熬湯用)貳盒、雞胸骨(熬湯用)伍盒、豬瘦絞肉貳盒、│ │
│ │紅酒牛肉(饗城)貳盒、海鮮翅煲(饗城)貳盒、家樂氏東尼香甜│ │
│ │玉米片貳盒、中華豆花- 花生貳盒、福樂保久乳- 高鈣低脂貳組、│ │
│ │光泉100 %純鮮乳參瓶、林鳳營脫脂鮮乳貳瓶、貝納頌鑑賞級極品│ │
│ │咖啡捌瓶、貝納頌咖啡- 經典曼巴風味參瓶、貝納頌咖啡- 經典榛│ │
│ │果風味貳瓶、瑞穗全脂鮮奶捌瓶、瑞穗低脂鮮奶貳瓶、光泉全脂鮮│ │
│ │乳+ 香甜玉米脆參盒、波蜜果菜汁貳瓶、純粹喝咖啡- 碳焙咖啡肆│ │
│ │瓶、光泉經典小品- 草莓蒟蒻奶參瓶、印尼炒麵拾參包、Acecook │ │
│ │越式湯河麵壹盒、Acecook 越式湯壹盒、統一肉燥風味(包麵)拾│ │
│ │陸包、維力一度贊包麵- 爌肉麵肆包、維力一度贊包麵- 紅燒牛肉│ │
│ │參包、好勁道家常麵條參包、好勁道月見雞蛋麵條參包、好勁道- │ │
│ │千羽拉麵貳包、黑龍純釀黑豆蔭油露貳瓶、黑龍黑豆壺底油膏貳瓶│ │
│ │、康寶2 人份濃湯自然原味參組、康寶濃湯- 自然原味港式貳組、│ │
│ │AMY KITCHE壹個、海味家族台灣古早味- 蜜汁壹包、長松鮮味本舖│ │
│ │- 烤花枝魚乾貳包、沙宣強力定型噴霧壹瓶、杜蕾斯真觸感裝衛生│ │
│ │套參盒、德國dalli 全效洗衣精貳瓶、一匙靈歡馨香氣洗衣精補充│ │
│ │貳包、茶樹莊園茶樹超濃縮洗碗精壹瓶、滿意寶寶純水99濕毛巾伍│ │
│ │包、康乃馨加護抗菌潔膚巾柒包、佩登斯彈力短統襪B30 壹組、3M│ │
│ │百利舒適加長絨裡手套參雙、御廚靈純棉止滑手套參雙、三興蕃茄│ │
│ │汁鯖魚(紅罐)貳罐、三興辣味茄汁鯖魚貳罐、經典小品- 茉莉茶│ │
│ │凍參組、來一客- 鮮蝦魚板風味壹組、絲逸歡造型泡沫壹瓶、萬歲│ │
│ │牌全天然無加糖什穀堅果壹包、西雅圖咖啡白奶茶壹盒、萬歲牌元│ │
│ │氣什穀堅果飲- 芝麻壹盒、MAXIM 典藏咖啡補充包參包、西雅圖白│ │
│ │咖啡無加糖二合一貳盒、西雅圖白咖啡三合一參盒、愛之味黃金萬│ │
│ │穗陽光玉米貳罐、青葉辣味肉醬(易開罐)拾壹罐、德昌紅燒牛肉│ │
│ │(易開罐)貳罐、德昌精燉牛肉(易開罐)陸罐、廣達香肉醬拾捌│ │
│ │罐、台糖安心豚豬肉醬- 五香參罐、麥斯威爾精選咖啡環保補充貳│ │
│ │包、廣達香素食香鬆- 海苔芝麻肆罐、新東陽豬肉酥參罐、得意的│ │
│ │一天健康肉酥捌罐、得意的一天寶寶肉酥- 香蔬伍罐、可果美蕃茄│ │
│ │醬貳瓶、新東陽紅燒牛肉伍罐、味全珍味花瓜壹罐、愛之味玉筍玖│ │
│ │罐、五惠梨山牌花生醬貳罐、本島萵苣(A 菜)貳包、萵苣壹包、│ │
│ │甜菠菜貳包、小黃瓜參盒、日本山藥(白)貳支、甜玉米(非基因│ │
│ │改造)貳盒、皇后吐司貳包、三明治吐司肆盒、鮮奶吐司參包、白│ │
│ │玉豆花貳碗。 │ │
└────┴─────────────────────────────┴────┘
附表四:
┌────┬─────────────────────────────┬────┐
│犯罪時間│ 物品及數量 │ 備註 │
├────┼─────────────────────────────┼────┤
│如附表一│西雅圖極品濾掛咖啡- 極品貳盒、西雅圖咖啡白奶茶壹盒、西雅圖│告訴人梁│
│編號15所│白咖啡無加糖二合一壹盒、施巴5.5 潔膚露貳瓶、威滅空間噴霧劑│秀娟所管│
│示時間 │無味壹瓶、蓓比適風神& 紳士便利免洗襪五雙入壹組、BVD 男女適│領之物品│
│ │用流行棉襪、PUMA男船型襪參雙、樂扣微烤兩用方型玻璃保鮮盒壹│ │
│ │個、樂扣樂扣PP微波保鮮盒貳個、德奧幸運草咖啡匙壹組、豬五花│ │
│ │肉條貳盒、益之豬梅花火鍋肉片參盒、雲林土雞胗參盒、丁骨牛排│ │
│ │貳盒、帶骨沙朗參盒。 │ │
└────┴─────────────────────────────┴────┘
附表五:
┌────┬─────────────────────────────┬────┐
│犯罪時間│ 物品及數量 │ 備註 │
├────┼─────────────────────────────┼────┤
│如附表一│冷藏澳洲穀飼牛腱貳盒、美國五穀牛小排貳盒、呷七碗油飯壹盒、│被害人李│
│編號16所│妙潔密實袋大壹盒、妙潔密實袋中壹盒、3M食物保鮮袋大壹盒。 │煌吉所管│
│示時間 │ │領之物品│
└────┴─────────────────────────────┴────┘
附表六:
┌────┬─────────────────────────────┬────┐
│犯罪時間│ 物品及數量 │ 備註 │
├────┼─────────────────────────────┼────┤
│如附表一│蕃薯參袋、澳寶一分鐘焗油(臻萃修護)壹瓶、澳寶一分鐘焗油(│告訴人梁│
│編號17所│深層修護)壹瓶、潘婷護髮精華素壹瓶、沙宣滋養雲吻泡沫護髮素│秀娟管領│
│示時間 │壹瓶、圓滿佳人衣架(柒入)參組、桂冠千島沙拉醬壹條 │之物品(│
│ │ │均已發還│
│ │ │) │
└────┴─────────────────────────────┴────┘
附表七:
┌────┬─────────────────────────────┬────┐
│犯罪時間│ 物品及數量 │ 備註 │
├────┼─────────────────────────────┼────┤
│如附表一│台糖太白粉壹袋、台糖貳號砂糖壹袋、碳燻烏梅李壹袋、新加坡肉│告訴人梁│
│編號1 至│骨茶包貳袋、馬玉山山藥五穀粥壹袋、統一來一客鮮蝦魚板泡麵壹│秀娟管領│
│14所示時│組、ACECOOK越式湯河粉-牛肉風味壹包、百樂順動物造型餅乾(奶│之物品(│
│間 │油口味)壹包、帕皮斯比利時焦糖脆餅壹包、經典凱薩沾拌淋醬壹│均已發還│
│ │瓶、嘉寶雞肉泥(三入)壹組、雀巢可可脆片穀類早餐髓手包壹包│) │
│ │、燒魚板壹個、進口蒜米壹袋、馬鈴薯壹包、蘋果貳顆、亨氏寶寶│ │
│ │金黃玉米雞肉泥壹瓶。 │ │
└────┴─────────────────────────────┴────┘
附錄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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