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07年度,67號
PCDM,107,侵附民,67,201901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侵附民字第67號
原   告 代號0000000000即A
法定代理人 A女之父(姓名及住所詳卷)
原   告 代號0000000000A即B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鈵淳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張聖宇





訴訟代理人 陳易聰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侵訴字第64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
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07 年12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如附件)。
二、被告丙○○則以:否認有對甲○為乘機性交、轉讓第二級毒 品等侵權行為;退步言,本件縱有成立侵權行為,受害人應 係甲○,非甲○之母即乙○,則乙○應不得提起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再者,縱有侵害甲○之身體權、健康權等權利,未 必等同侵害父母之身分法益,況且乙○與甲○之父已離婚, 由甲○之父任甲○之監護人,是乙○並非目前對甲○實施保 護教養之人;又甲○、乙○請求之精神慰撫金額均屬過高等 語,資為抗辯。並聲明: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四、本件被告被訴對原告甲○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 7 年度侵訴字第6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原告甲○、 乙○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各請求新臺幣(下同)70萬元 、3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依前揭法文規定,自應予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林翠珊

法 官 梁世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稚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