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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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代 表 人 陳賜峯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間
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07年12月3日本院107年度交字第91 號
判決提起上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上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應徵上訴裁
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補繳上訴裁判費
。
二、本件上訴狀未記載上訴理由,原告應另提補正後之上訴狀及
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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