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2號
CHDV,108,除,2,2019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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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號
原 告 即
聲 請 人 王凱龍 
代 理 人 呂家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3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法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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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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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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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葉俊欣 │華南商業銀行 │107年7月31日 │186,400元 │PD3601085 │ │
│ │ │和美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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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