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82號
CHDV,108,補,82,2019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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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2號
聲 請 人 盛煌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9,1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爰命聲請人應收送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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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煌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