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7號
CHDV,108,補,57,2019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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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7號
原   告 林素月(黃耀南之繼承人)


原   告 黃彩霞(黃耀南之繼承人)

原   告 黃彩幸(黃耀南之繼承人)

原   告 黃明祥(黃耀南之繼承人)

原   告 黃淑芬(黃耀南之繼承人)

原   告 黃春生(黃耀南之繼承人)


上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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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