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7號
CHDV,108,補,47,2019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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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7號
原   告 陳瑞璋即建宏銅品企業社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寬閎家工業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29,27
9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4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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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寬閎家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