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使用權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4號
CHDV,108,補,44,2019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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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4號
原   告 吳調定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土地使用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
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陳報民事起訴狀之附證2紅色部分面積約略幾平方公尺,及
  遭被告剷除之農作物價值約略為何?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地號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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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