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135號
CHDV,108,司票,135,2019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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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林鍵齐 
上列聲請人林鍵齐因與相對人沈鷹夆即沈明河間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林鍵齐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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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