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129號
CHDV,108,司票,129,2019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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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林各聲 


上列聲請人林各聲因與相對人陳滿雄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
各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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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