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126號
CHDV,108,司票,126,2019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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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黃建仁 
上列聲請人黃建仁因與相對人DE GUZMAN ELIZABETH TENORIO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建仁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茲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
  算日。惟台端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
  補正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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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