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8號聲 請 人 蕭秀麗 上列聲請人蕭秀麗因與相對人張淑如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蕭秀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地號最新第一類土地謄本 (地號全部,他項權利部之各項資料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 等欄均應揭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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