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詹劉雪子
相 對 人 施國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施中文(已歿)於民國(下同)84年5 月29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6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 84年8月29日,遲延利息按每百元日息捌分計算,違約金12 萬元,並提供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 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債務人不依約清償債務,尚欠本金 6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而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業於98年 2月26日因繼承登記予相對人施國煙所有,依民法第867條但 書之規定,本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收據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 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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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8年度司拍字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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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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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彰化縣│埔鹽鄉 │光明 │ │2133 │雜│00 │01 │73.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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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彰化縣│埔鹽鄉 │光明 │ │2137 │雜│00 │31 │43.00 │1/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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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彰化縣│埔鹽鄉 │光明 │ │2148 │建│00 │19 │35.00 │1/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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