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32號
債 權 人 合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登源
上列債權人合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龍邦大第公寓大廈
管理委員會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合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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