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03號
CHDV,108,司促,803,2019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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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0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陳智憲 

債 務 人 游惠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智憲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游惠
    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二筆,借款本
    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
    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
    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
    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
    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
    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陳智憲自107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
    ,迄今尚欠8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
    債務人游惠卿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80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智憲、游│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百分之1.15│
│  │80000 │惠卿   │7月01日起  │7月31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   │     │8月0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智憲、游│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0000 │惠卿   │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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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