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75號
債 權 人 李宗霖
債 務 人 陳侑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
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
聲請對債務人黃奕綸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黃奕綸戶籍設
於高雄市鳥松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
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
規定,該支付命令對債務人黃奕綸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上開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