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2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謝招治
債 務 人 黄貽停即進晟企業社
債 務 人 黄榮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零壹萬肆仟參佰伍拾
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零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玖仟柒佰零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零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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