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67號
CHDV,108,司促,667,2019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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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67號
債 權 人 蔡志明即益新水電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金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 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金豐發支付命令,惟聲請狀所附 存證信函及回執尚難釋明與債務人陳金豐間之債權債務關係 。是經本院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另行提出其他 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所述之雙方合約書影本),以供本院審 核;及釋明本件請求給付新臺幣202,860元之計算式及其依 據為何?然依台端於民國108年1月24日具狀陳報之包工合約 書影本所示,立約人係山林水電工程行,經查該工程行之組 織型態為合夥,陳金豐僅為其負責人,對於合夥之債權,不 應逕對負責人為請求,故本件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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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